关于县级妇幼机构取消药品加成相关事宜的通知
阿州发改〔2017〕622号
各县发展改革(物价)局、财政局、卫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州人民政府《研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阿府阅[2017]18号)精神,结合《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发[2016]21号)的相关要求,为支持我州县级妇幼保健医院创等达标,积极开展医疗业务,现就县级妇幼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州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后纳入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范围,参照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贯彻〈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的意见》(阿州发改[2013]695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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